海珠区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及申领见习补贴指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操作指引:
注册地在海珠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除外)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申请见习资质认定及见习岗位新增,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见习岗位即在平台发布(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
PART2招录用见习人员PART2
(一)见习人员入职时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算)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2.已按照《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的16-24岁青年。
(二)见习人员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后,需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进行见习人员备案,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
1.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就业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见习人员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见习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时间;见习计划安排;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参考附件3协议模板)。
2.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见习人员见习期内应当没有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4. 见习单位应当建立见习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考勤及考核等相关材料。1.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劳动;
2.安排见习人员工作违反国家和本地区相关工作时间规定;
3.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4.当期接收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五)、申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登陆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进行申请,填写单位申报信息并选定见习人员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到受理环节(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2)。 2.受理。区人才服务管理中心通过系统受理申请资料。 3.审核。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通过系统审核申请资料。 4.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海珠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申请资格等情况存在异议的,由异议方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5.拨付。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至指定账户。
FUJIAN附件FUJIAN
附件1.系统操作手册 (单位端)_就业见习管理系统
附件2.就业见习补贴网办指引(单位端)
附件3.见习协议参考模板
(请扫码下载对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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